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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8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华池县柔远镇**村**组**号,农民。2017年12月12日,因殴打他人、阻碍执行职务被华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0年7月2日,因夫妻打架被华池县公安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饮酒后驾驶鲁DS****号大众志俊轿车,从华池县泰华馨居二期小区拉乘一同饮酒的妻子赵某某、刘某某行驶至华池县余家台小区,送刘某某回家,后又驾车返回泰华馨居小区。后因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厮打,华池县公安局城区交巡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牛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案件移交给华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大队民警将牛某某带至华池县人民医院对其血液样本进行了采集。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92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和政治面貌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供述;

4.对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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