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县检一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区,住**镇**村。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3日23时13分许, 通过执勤巡逻发现:牛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E*****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安阳市安阳县水冶镇松涛路鸿洲宾馆门口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阳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牛某某的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8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8月26日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0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属醉酒驾驶, 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一是其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二是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三是其属初犯、偶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没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综合以上量刑情节,牛某某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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