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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县检一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区,住****村。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3日23时13分许, 通过执勤巡逻发现:牛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E*****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安阳市安阳县水冶镇松涛路鸿洲宾馆门口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阳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牛某某的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8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8月26日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0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属醉酒驾驶, 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一是其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二是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三是其属初犯、偶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没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综合以上量刑情节,牛某某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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