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38岁,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住河南省安阳县铜冶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4时29分,犯罪嫌疑人牛某某酒后驾驶丰田牌豫E6****小型普通客车在安阳市中华路与洹滨南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牛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4.3mg/100ml。
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牛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又系初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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