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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群众,现住新泰市**街道**小区**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新泰市青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向阳路路口时,被新泰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牛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8mg/100ml。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及相关情节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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