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路**桥**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1时47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酒后驾驶晋E****1的灰色吉利牌小型轿车从高平市南王庄村沿太华路行驶至涵洞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牛某某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0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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