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庄**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村**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法律援助律师胡炜,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18***号牌的“大众”牌小型客车,沿南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市七里河区滨河饭店路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牛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3.9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