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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003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叶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5日1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在叶县任店镇任店街一朋友家吃饭,期间饮酒,在吃饭过程中得知其母亲突发疾病晕倒,情急之下牛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欲回家,行驶100米左右,2020年05月05日21时33分许行驶至叶县任店镇乡政府西丁字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93mg/100ml。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牛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出于急救病人的情况酒后驾驶车辆,主观恶性较小,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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