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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尉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8********,汉族,高中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某某,住河南省通许县**镇**路18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517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晚上,牛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大众朗逸轿车行驶至尉某某人民医院东边梅庄路段时被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9.3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的身份、年龄、住址情况;前科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无违法违纪的情况;查获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酒后驾驶被当场查获的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明被不起诉人有C1驾驶证的情况;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不起诉人驾驶车辆系正常车辆的情况;尉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被不起诉人所驾驶车辆的价值低于三十万元的情况;当事人血样提取确认表证实在尉某某中医院提取被不起诉人血液的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张某的证言均证明2020年5月15日晚上,在尉某某人民医院东边梅庄路段附近执勤时,当场查获牛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0年5月15日晚上,其与朋友一起在尉某某人民医院东边一家夜市上吃饭时,喝了两瓶百威啤酒,吃过饭,驾驶豫A****号大众朗逸轿车行驶至尉某某人民医院东边梅庄路段时被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然后在执勤民警的带领下去尉某某中医院进行抽血取样,经鉴定从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9.3mg/100ml,其对这个结果没有异议的事实。4.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豫唯实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0200669号)血醇鉴定报告证明从送检牛某某血样(编号:CW00556025)检出乙醇,含量为89.3mg/100ml的情况。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光盘证明执勤民警查获牛某某醉酒驾驶及对牛某某抽血送检的事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牛某某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有初犯、坦白情节,且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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