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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75年1月29日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现住成武县**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酒后驾驶四轮电动轿车沿南鲁集镇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环路中段处**路**段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2mg/100ml,驾驶的道爵牌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汽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牛某某酒后驾车被查获及抽血时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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