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8********,汉族,高中毕业,农民,非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现住河南省新郑市**镇**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1时3分,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U号白色奇瑞轿车沿新郑市孟庄镇团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建七局工地门口时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牛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1.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