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7********,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村**号,现住昌吉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义务,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证据公安机关未查清,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昌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11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和朋友马某某在**烧烤店喝酒后,驾驶新B****0号中型普通客车前往**饭馆找朋友马某某吃饭喝酒,在昌吉市**十字路口处,与**镇**干部李某某互相别车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被昌吉市公安局民警在**饭馆查获,后被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带到昌吉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3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昌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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