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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现住武陟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10月23日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0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豫H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武陟县高九线由西向东行驶至074县道交叉口南50米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牛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3.01mg/100ml。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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