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4197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乡**村**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0时50分许,牛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饶阳县612乡道由东向西行驶,当其驾车行驶到饶阳县北师钦村西滹沱河大桥西300米时,被交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牛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59.58mg/100ml。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具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但其驾驶的是普通二轮摩托车,血液乙醇浓度为159.58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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