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孟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10时15分左右,牛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郑三线由东向西行至**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牛某某酒精含量为99mg/100ml, 2019年4月8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所送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7mg/100ml;牛某某对此鉴定结果有异议,于2019年04月11日牛某某书面写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2019年4月11日孟津县公安局聘请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重新检验鉴定,2019年4月16日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表、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报告、交警队出具的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徐某某等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对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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