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新城*街道**村*号路**号,现在陕西省渭南市**机动车检测站工作,现住渭南市**机动车检测站**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酒后驾驶陕A*****小型轿车,沿310国道渭南城区段由西向东行驶到民生街十字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08mg/100mI,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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