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8********,汉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镇**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酒后驾驶甘DC****轻型货车在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会师景园门口路段时,被会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1mg/100ml。属于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白银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现场检查笔录;5执法记录仪光盘等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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