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城**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10月30日执行拘留,同年11月6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2时59分,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甘A*****的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路行驶至**路**花园附近时,被雁滩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牛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5.3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抽取血样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鉴于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