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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甘肃省渭源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持C1D型驾驶证)驾驶甘J*****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靖远县乌兰镇恒丰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酒店门前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2020年9月24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牛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5.3mg/100m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2.证人焦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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