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贞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人,公民身份号码1306341984********,汉族,专科毕业,务工,家住贞丰县**街**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5月30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调查,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020年7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0日,牛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G**)从贞丰县**街道**公司沿**大道往**街道**大道方向行驶,于当日21时05分,行驶至贞丰县**街道**大道150米(小地名:**公司门口)处,被贞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牛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将其带至贞丰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经送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意见为:牛某某抗凝血液(编码:00566160)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62.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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