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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小区**栋**单元**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经嘉峪关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酒后驾驶甘B*****号雪佛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嘉峪关市德轩小区36号楼楼下出发驶出该小区北门后,被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雄关高速公路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牛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6.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于2020年3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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