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Z121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2月15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南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屏路与团结路交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牛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人口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余某某证言;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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