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1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太和县**院职工,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街**号1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太和县**路由南向北行驶到与**路交叉口附近时,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牛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9.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首,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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