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31989********,汉族,中专文化,**科技机械有限公司焊工,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苑**号**室。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与他人在无锡市梁溪区女神酒吧饮酒。次日凌晨0时50分许,牛某某驾驶号牌为苏BM****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县前东街高墩桥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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