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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22196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3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0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3时50分,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酒后驾驶冀CS****号小型轿车沿山深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昌黎县安山十字路口向南转弯时,被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民警郭蒙昌、张志群查获。经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牛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11.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公安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杨春雨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二张及光盘说明,其他材料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能够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其他违法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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