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面包车在栾城区宏远路王家庄新村口被民警依法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血液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63mg/100mL。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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