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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栾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住********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面包车在栾城区宏远路王家庄新村口被民警依法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血液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63mg/100mL。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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