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5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街**区*号,中国共产党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酒后驾驶冀A*****白色丰田越野车,行驶至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海山大街限高处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 牛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2.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处罚情节,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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