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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6日20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持C1D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豫H*****号大宗牌小型轿车,沿沁阳市柏香镇柏香至西冯桥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柏香设备厂西侧路段时,被沁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84.15mg/100ml。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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