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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住濉溪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驾驶牌号为皖****的小型汽车,沿濉溪县235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35县道50公里50米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测检测,结果为122mg/ml。后经鉴抽血由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牛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从宽、免除处罚情节,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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