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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75********,蒙古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现住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8分,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酒后驾驶灰色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蒙G**),沿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霍林河大街交汇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2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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