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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451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住靖宇县景山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高速公路公安局靖宇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高速公路公安局靖宇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海燕,吉林彦志律师事务所。

本案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靖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在靖宇县景山镇的朋友家中聚会喝酒期间,喝了两杯二两半的50度小烧,2020年4月6日10时02分许,牛某某驾驶吉F5E8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长长高速靖宇收费站入口处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酒精含量为95.22mg/100ml。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童某某的证言;

(2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白山公鉴(理化)字[2020]0114号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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