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因其养鸡场资金周转困难,商议从被害人杨某某处借款40万元,期限为两个月,用牛某某位于兰州西固区**街道**路**号的一套房产证明做抵押担保。因该房产证明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已于2017年2月27日抵押给了甘肃银行麦积支行,便从网上购买伪造的一份与原房产内容十分相似的房产证做抵押。在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后,借到的40万元用于偿还了其它债务。后因企业管理经营不善以及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企业亏损,牛某某无力偿还到期资金。在被害人杨某某的多次催款下,分别于2017年11月2日、2017年12月12日还款一万五千元、二万五千元。案发后剩余的借款已陆续还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上述行为,属民间借贷中的欺诈行为,但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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