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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寻衅滋事案)_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曾用名牛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11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8日15时30分许,在临西县**乡**村,牛某乙(另案处理)与被害人毕某某各自驾驶车辆因过路发生纠纷,后牛某乙纠集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牛某丙、牛某戊(另案处理)、牛某已(另案处理)等人对毕某某的车辆进行拦截、追逐,后在**乡**村村头路口处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将毕某某及乘坐毕某某车辆的被害人刘某某打伤。经河北省临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毕某某体表损伤系轻微伤、刘某某头部损伤系轻微伤。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双方已达成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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