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与郭某甲、郭某乙、裴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孙某某一起在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公路处,将王某甲、王某乙、国某某驾驶的大货车拦停,并以大车扰民为由向车主刘某乙索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于2019年6月6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本人及同案犯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社会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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