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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街**村**号。2009年6月因扰乱街道工作秩序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3日、2019年2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10日、2019年1月21日、2019年3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系天津市东丽区**街**村村民。自2008年以来,牛某某以反映本市**园区占地问题及其家承包地地上物补偿问题为名,多次到政府部门上访,经天津市东丽区**城街办事处答复后仍到多部门缠访。2013年至2016年间,牛某某先后在东丽区**街**村**区**号自家宅基地周边强行占用集体土地约600平米私自搭建彩钢房、安设集装箱改制的简易房,私自接用天津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供电线路后出租给他人牟利,从中获利人民币4万元。2017年8月7日、9月18日,天津市东丽区**城街办事处就非法占用集体土地问题分别向牛某某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牛某某均拒绝履行。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牛某某、张某某私自接用天津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供电线路造成该公司损失电费127203.59元。2018年3月5日上午,牛某某在全国“两会”期间分别到北京国土资源部、国家信访局等部门进行非正常上访被查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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