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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41991********,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镇**村**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栋**室。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8日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涛,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9日、6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5月9日、7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26日、6月10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砀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份起,被告人吕某某受雇于“花花”为其制作淫秽直播平台,并从网上招募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等人为其开发用于传播的软件。被不起诉人牛某某负责制作安卓系统的传播程序,非法获利二万元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砀山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现存于砀山县公安局。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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