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4********,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甘肃省天水**厂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河**号**幢**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0日9时许,在天水市秦州区**北路**市场南口对面河堤边,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和闫某某因琐事先发生口角,后相互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牛某某用一根长约120cm的木质拐杖将闫某某的头部打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闫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牛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已民事赔偿被害人并达成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