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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故意伤害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桓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77********,满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11时许,在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龙宝城市广场,因使用观光电梯运送货物一事同商场安保人员郑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争吵、撕扯,撕扯过程中牛某某致郑某某左手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左手第一掌骨完全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经电话传唤到案。被不起诉人牛某某赔偿被害人某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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