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甘肃省兰州市**区**路**号**室。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在甘肃省兰州市**区**路**大厦楼下,因停车问题与马某某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将被害人马某某殴打致伤。经诊断,被害人马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多处浅表损伤。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破案后,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向被害人马某某赔偿人民币85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有自首情节及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过,已赔偿被害人,且取得对方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