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1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三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三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7年4月份至2018年10月1日期间,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北巷口村南菜市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牛某某、腾某某三人以收取“卫生费”为由,以不交钱就不让摆摊相威胁,向27名摊主敲诈勒索钱财,按摊位大小、经营时间分别敲诈各被害人200-16800元不等,总计18788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三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已通知侦查机关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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