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84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乐市**镇**村**街路**排**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9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新乐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胡某某(已起诉)在2019年6月期间从无极县河北**有限公司及无极其它厂家拉走兰皮丝和污泥,并将兰皮丝倾倒至新乐市**村西侧砂坑内,严重污染环境。在运输过程中,牛某某为胡某某协调检查人员以避免车车辆被查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关于牛某某明知其协助胡某某运送的垃圾系有毒有害物质的证据及胡某某明知胡某某倾倒垃圾具体地点的证据不足,新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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