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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241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811984*********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住韩城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8月30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7月11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驾驶陕E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10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渭区官道镇小什村五组路口时,与前方同向樊某某驾驶的金元汽油三轮车发生碰撞,致樊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经鉴定,樊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牛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樊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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