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住龙安区龙泉镇某某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未关押);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6时许,在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东平村村委会举办的烹饪技术培训班上,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和被害人杜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吵架,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在被害人杜某某端锅准备离开时持木棍殴打其腰部,导致杜某某受伤。经鉴定,杜某某L2、L3、L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2020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和被害人杜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被害人杜某某对牛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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