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绛检检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住曲沃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3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根据黄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求,以黄某某雇佣的货车司机的名义,与被害人田某某取得联系。在与田某某的通话中,牛某某依照黄某某的提示, 谎称田某某与黄某某交易的废钢已装货,可以支付货款。田某某在得到牛某某的确认后,将67180元货款转给黄某某,黄某某将该款用于挥霍,未向田某某交付货物。案发后,牛某某多次与黄某某沟通解决退还田某某货款未果,牛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主动赔偿田某某25000元损失,并取得田某某谅解。
到案后,牛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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