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驻驿检一部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下午,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大道乐山商场二楼,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拾到被害人刘某某遗失的黑色VIVO牌手机后,于次日0时许使用被害人支付宝在淘宝、网易考拉两个购物平台上购买11件化妆品及以一袋卫生纸,累计支付4430.49元人民币。被害人发现后,于2019年8月2日将支付宝挂失,次日将被不起诉人使用其支付宝账户购买的商品全部申请退款,被不起诉人实际收到价值607.59元的物品,其余物品被害人均退款成功。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已将手机退还被害人,另赔偿被害人损失26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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