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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6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淮北市**医院电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室,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7日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在淮北市**医院****门非机动车停放处盗窃被害人周某某白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88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一辆;

2.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关于牛某某同志表现说明、关于核实牛某某党员身份的回复函;

3.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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