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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盗窃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三坪垦检刑不诉〔2024〕6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区,住户籍地。因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15日被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新疆三坪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7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3年3月8月,经本院决定,被新疆三坪垦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三坪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7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来到第十二师**农场**养生馆足浴店,进行足浴按摩,在店主向其他顾客提供按摩服务期间,牛某某来到收银台前,打开悬挂在墙壁上的粉色挎包,将钱包内4000元现金占为己有,待按摩结束后离开。案发后,牛某某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现金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其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作酌定不起诉处理;建议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第十二师人民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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