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21971********,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尚志市人,住沂水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13时许、2020年2月3日9时许、2020年2月4日15时许、2020年2月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四次到沂水县**超市二楼,采用撕掉商品磁条的手段,窃取该超市化妆品区“百雀羚”保湿霜、“至臻皙白滋养精华液”、“水能量密润眼部精华乳”、“水嫩精纯眼部精华液”眼霜各一瓶,价值共计682元。2020年2月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携带盗窃的眼霜离开**超市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查获。案发后,牛某某亲属赔偿该超市损失3000元,该超市对牛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且案发后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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