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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盗窃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汉族,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11975********,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号。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10月16日被通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牛某某系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村民,2020年10月2日10时许,牛某某驾驶一辆铲车到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公司南墙外水泥路北侧(**粮库附近)盗窃两根电线杆,在开车离开时绳索断裂,牛某某用铲车将电线杆推倒在马路北侧墙处,后驾车离开,这一过程被**公司员工徐某某发现。犯罪嫌疑人牛某某在驾车离开时因铲车没有柴油无法继续行驶而停在原路等待其妻子李某某送柴油。在此期间,**公司项目经理冯某某找到牛某某并进行询问、阻拦,直至报警。

2020年11月16日,通辽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两根电线杆价值人民币3200.00元。

2020年10月2日,犯罪嫌疑人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未达到数额巨大,故牛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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