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44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95年10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张家港市**镇**厂宿舍(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至张家港市**镇**公园南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欧派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400元。案发后,电动车被追缴,已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电动车(照片);
1. 书证: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收据等;
1. 证人贲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1. 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1.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供述;
1. 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1. 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1. 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