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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卢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41970********,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河南省卢氏县,现住河南省卢氏县。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牛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日至6月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早上5点左右到卢氏县**村**高速**隧道工地,趁工地无人之际,分多次将工地上的角铁、注浆小导管、连接板等物品盗走,欲变卖成零钱用于日常生活2020年6月18日,经卢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牛某某盗窃物品共价值107元(无使用价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牛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卢氏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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